【湖南2名小混混为求“一夜暴富”,9天连杀7人,最小的受害者仅2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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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人的恶意有时是非常大 , 因为缺乏社会阅历 , 因为无知 , 他们的眼界狭窄 , 热衷于“反抗”世界 , 而他们反抗的手段便是暴力 , 并且在杀害无辜的人后 , 因为没有很快被警方逮捕 , 从而耀武扬威 , 通过手机上网 , 向朋友炫耀:
“短时间内杀了几个人 , 那么多警察竟然抓不到我 , 老天助我也 , 看来我还要继续作案杀人!”
付振立出生于普通家庭 , 但跟很多家庭一样 , 父母有着望子成龙的心愿 , 因此舍得在孩子的教育上花钱 , 所以即使家庭条件不是非常富裕 , 但仍愿意把孩子送进湖南省武冈市一所有名的示范性民办中学 , 一年学杂费在上万元左右 。
不过不知赚钱辛苦的付振立并不明白父母的良苦用心 , 他并不爱学习 , 并且因为自小受到家人的宠爱 , 而从来不会替家人考虑 , 2012年5月 , 17岁的付振立离校辍学 , 连高考都不考了 , 其家人没少为他操心 。
付振立辍学后没有回家 , 并且身上的钱马上就要花完了 , 但他仍没有回家 , 在外游荡 , 甚至产生出了杀人抢劫的念头 , 还怂恿了因与老师发生矛盾而离校的刘启智 , 刘启智的成长经历与付振立多有相似 , 但不同的是 , 刘启智已经满了十八岁 。
刘启智离家时只拿了800元 , 很快就花光了 , 陷入了没钱吃饭、挨饿的困境 , 而刘启智也没有想法回家 , 8月20日 , 付振立坐车到武冈市 , 找到刘启智 , 然后找抵抗能力差的人下手 。
一开始 , 刘启智是不赞同杀人的 , 作案时还对付振立说:“没有钱就算了 。 ”可付振立始终没有改变杀人的念头 , 对人命毫不在乎 , 对刘启智说:“连人都不敢杀 , 就是没有钱也要杀掉 。 ”而杀了第一人后 , 刘启智杀第二人时就没有那么犹豫了 。
两人为“一夜暴富” , 9天的时间里就杀了7人;从武冈市到广东省东莞市 , 从东莞到云南昆明 , 刘启智与付振立作案迅速 , 逃跑得也快 , 而他们之所以选择在云南作案 , 是因为云南是边境 , 方便逃跑 。
8月29日 , 刘启智、付振立到了营上镇 , 住进了吴某家的旅社 , 当时吴某已经怀孕 , 并且有一个两岁的女儿 , 吴某是做母亲的 , 看到刘启智、付振立两人年纪小 , 以为他们遇上了什么麻烦 , 还说了几句关心的话 。
然而刘启智、付振立的良知早已被杀戮泯灭 , 30日上午 , 两人以回房间找东西为由将吴某骗到房间 , 实施抢劫 , 并且将吴某及其腹中的胎儿杀害 , 又因为吴某2岁的女儿在一旁啼哭 , 两人又用被子捂死了这个孩子 。
至9月6日、7日 , 付振立、刘启智先后落网 , 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制裁 。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 犯抢劫罪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本案中 , 付振立、刘启智合伙入户抢劫作案4起 , 致7人死亡 ,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 手段极其残忍 , 后果十分严重 , 根据刑法的规定 , 适用于死刑 。 不过因为一个已年满十八岁 , 一个未满十八岁 , 付振立与刘启智的审判结果还是不同的 。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 情节恶劣 ,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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