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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友 , 因其打破地域限制 , 交流快捷便利 , 成为现如今生活中一种很常见的交友方式 。
不少人通过网络结识了知心好友 , 在网络中敞开心扉 , 诉说自己的喜怒哀乐 。
然而 , 网络的虚拟性成为不法分子伪装的面具 , 屏幕的另一边 , 你很难摸清对方到底是什么人 , 在想什么 , 想要做什么 , 因此 , 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利用网络开展违法犯罪活动 。
今天要聊的案例 , 改编自发生在北京市的一起强奸案件 。 一个女孩在网上认识一男子 , 认识的当天奔现见面 , 不曾想却遭对方黑手 , 受到侵犯 。 下面 , 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
一、案例改编(改编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30岁的无业男子大伟通过某手机聊天软件认识了20多岁的女孩琳琳 , 因为聊得比较投机 , 于是二人相互加了好友 。
当天晚上 , 二人相约到饭店吃饭 , 吃饭过程中 , 大伟和琳琳都喝了酒 。
饭后 , 大伟和琳琳沿马路散步 。 大伟提出 , 邀请琳琳到其家中过夜 , 或者自己到琳琳家中过夜 , 想与琳琳发生一夜情 。 大伟的请求被琳琳拒绝 。
随后 , 大伟称要开车送琳琳回家 , 并把琳琳带到附近停车场 。 当二人走到停车场一个隐蔽位置时 , 大伟趁琳琳不备 , 将琳琳按倒在地 , 打算强行与琳琳发生关系 。
琳琳拼命反抗 , 大伟不顾琳琳的反抗和哀求 , 使用暴力手段 , 强行与琳琳发生了关系 。
期间 , 大伟拿出手机对着琳琳拍照 , 并威胁称 , 如果琳琳不听话 , 就把照片散布到网上 。
二、司法机关处理情况事后 , 大伟和琳琳一起走出停车场 , 琳琳在见到路人后立即摆脱大伟的控制 , 向路人求救 。 在路人的帮助下 , 琳琳向公安机关报案 。
公安机关将大伟抓获归案 , 大伟到案后承认与琳琳吃饭及发生关系 , 但辩解称自己与琳琳是“约炮” , 自己并没有强奸琳琳 。
司法鉴定结果显示 , 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 。 公安机关还依法收集了其他证据材料 。
公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将大伟诉至法院 , 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
庭审中 , 大伟仍辩称自己没有对琳琳事实强奸 , 其辩护人亦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大伟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建议法院判决大伟无罪 。
【大伟|女孩通过网聊软件结识陌生男子,认识当天便遭对方强奸】
三、触犯的法律规定及事实认定1.本案中 , 被告人大伟违背被害人琳琳的意志 , 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 , 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
强奸罪 , 是指违背妇女意愿 , 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犯罪行为 。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 从重处罚 。 犯强奸罪 , 情节恶劣、强奸多人、轮奸等严重情形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2.被害人陈述与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 , 且与被告人部分供述吻合 , 可证明被害人陈述的客观性 。
3.被告人的无罪辩解与在案证据矛盾 , 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 因此其辩解与辩护人关于“无罪辩护”的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大伟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罪名成立 。 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 法院判决被告人大伟犯强奸罪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 , 网络影响并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 , 那么 , 在合理利用网络的同时 , 也要认清网络的危险之处 , 只有常怀警惕之心 , 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 。 千万不要像文中的琳琳那样 , 轻易相信他人 , 轻易与陌生人会面 , 把自己推入了危险的境遇 。
您对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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