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网 侠客岛解局:近千万外卖骑手遭平台“抛弃”,困局怎么解?( 二 )
一方面 , 平台用工模式的出现 , 使进城务工人员获得了一种劳动强度相对可控、自主性较强的就业选择;而与此同时 , 平台权力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 , 一些新业态从业人员在进入平台生态系统后 , 无从获得劳动关系 , 无法纳入现行劳动法调整 。
据王天玉介绍 , 在一般法层面 , 中国针对以劳务为标的的社会关系建立了“独立劳动-从属劳动”的二元立法框架 。 其中 , 民法调整独立性劳动 , 劳动法调整从属性劳动 。 对众包类劳务提供者来说 , 其本身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 可一旦出了事 , 民法又不能满足他们的权益保障需求 。
那么 , 是否可以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直接纳入现行劳动保障法律的调整范围呢?人社部曾公开表示 , 此举“大幅增加平台企业责任 , 不利于新经济新业态发展” 。 一边是鼓励新经济业态发展 , 一边是要保障劳动者权益 。 困境怎么解?
王天玉建议 , 可以探索在平台与“网约工”之间发展出一种适应数字时代的广义劳动法 。
这并非没有先例:1926年 , 德国《劳动法院法》首次在法律上界定出“类雇员” , 通过类比的方法 , 让那些不存在于劳动关系中却同样有保障需求的人适用于涵盖工资、工时、职业安全等制度的特殊规范体系 , 由此形成了“自营业者-类雇员-劳动者”的“劳动三分法”调整框架 。
近年来 , 美国加州在2020年11月投票通过22号议案 , 将网约车司机确定为“需要报酬和其他福利保护的自雇者” , 在原有“雇员-自雇者”基础上增加了第三类主体;英国法也采取“劳动三分法” , 明确了“雇员-非雇员的工人-自雇者”三种就业类型 。
“在中国 , 我们也应综合考量平台劳务提供者的新就业特征与社会保护必要性 , 比如把他们界定为‘类雇员’ , 在现有‘劳动二分法’框架下增加新的劳动类型 , 使他们适用于带薪休假、加入企业养老系统、获得劳动安全保护和反歧视待遇等法律制度 。 ”王天玉称 。
的确 , 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们给我们带来了生活便利 , 这个人群已成为重要的就业人口 , 不能再让他们在用工权益的边缘“裸奔”了 。
文/点苍居士
编辑/九段
(资料来源:人民网、法治日报等)
来源:侠客岛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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