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沧州 沧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方式有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无需开证明

每日沧州 沧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方式有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无需开证明

日前 , 市人社局制定新的《沧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 新办法在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以及二次认定方面有了新变化 , 旨在推进“严细深实快”工作作风 , 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 促进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 。 新办法规定 ,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 沧州市户籍有就业愿望且有一定劳动能力 , 同时持《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样有效)的失业人员中 , 符合以下情况中任意一条 , 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符合“4050”人员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且12个月以上未就业人员;
毕业5年内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享受城镇低保或农村低保户家庭)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 。
与原办法相比 , 新办法取消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3540”限制 , 放宽了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且12个月以上未就业人员的年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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