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 五部门联合印发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或侮辱警旗将被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中工网|五部门联合印发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或侮辱警旗将被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来源:光明日报
光明日报北京11月30日电(记者彭景晖)“警旗是人民警察队伍的重要标志 , 是人民警察荣誉、责任和使命的象征 , 是人民警察忠诚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的重要指引 。 人民警察和全社会应当树立警旗意识 , 尊重和爱护警旗 , 维护警旗尊严 。 ”30日 , 公安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 , 专门解读《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试行)》 。
发布会介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 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
“这对规范和加强警旗管理 , 维护警旗尊严 , 增强人民警察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具有重要意义 , 必将推动公安机关的学习贯彻工作扎实开展、不断深入 。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李蓓表示 。
据了解 , 《管理规定》明确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的政治工作部门是警旗管理的主管部门 , 负责警旗授予、请领、核发和宣传教育等事项 , 警务装备保障部门负责警旗制作、发放、回收处理等 , 警务督察部门负责监督警旗使用、保管等事项 。
《管理规定》要求 , 使用警旗必须报经受旗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 任何组织和个人 , 未经批准不得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警旗 。 对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警旗的 , 或者在公共场合故意以损坏、涂划、玷污、践踏、焚烧等方式侮辱警旗的 , 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违反规定使用警旗的单位将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 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情节严重的 , 将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
编辑:李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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