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擅自外出!献县一名武汉返乡人员被强制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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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传染病|擅自外出!献县一名武汉返乡人员被强制隔离

1月30日,献县平安街道办事处东龙花园小区有1人居家隔离期间擅自外出,被实施强制隔离。

据了解,小区业主马某某,男,29岁,系献县籍武汉返乡人员。社区得知他的情况,工作人员要求其在家隔离观察不少于14天,并每日测量报告体温。居家隔离期间,马某某体温检测正常。

1月30日,马某某擅自驾车外出时被及时发现查控,经批评教育后对其实行强制隔离。

目前,马某某认错态度较好,认识深刻,情绪稳定,并保证一定配合医护人员做好隔离观察。其所驾驶的车辆经消毒后,警方进行了查封处理。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已进入防控关键期,疫区返回人员和与疫区接触人员主动隔离至关重要。擅自外出,会给疫情防控带来风险。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主动隔离就是义务。

献县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配合乡镇、街道和卫生防疫部门的防疫管控工作,居家、隔离观察对象足不出户、接受管理,是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负责的义务所在。希望大家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主动服从和配合管理,任何擅自脱离管理的行为都将被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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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经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法律后果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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